不能的:
1、依據《出行違章處理程序限定》第四條限定:出行警察執勤執法中發覺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管轄;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應該立刻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3、違法行為人或汽車全部人、管理人對出行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該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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