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地車到廣州限行。自2018年7月1日零時起,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含臨時號牌車輛,下同)駛入本市以下范圍(不含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干線、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連續行駛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天(按自然日計算,下同),再次駛入須間隔4天以上(下稱“開四停四”管理措施):廣州市大觀路(廣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東圃大橋段,不含)、珠江水道(東圃大橋至長洲島至丫髻沙大橋至廣和大橋段,海珠區南面、長洲島和番禺區北面、海珠區和白云區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東面),鴉崗大道(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三期(鴉崗大道至春崗立交段,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三期輔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廣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二期(春崗立交段至廣汕路段,不含)、廣汕路(大觀路至華南快速干線段,不含)合圍的區域,以及進入上述區域的洛溪大橋、鶴洞大橋、洲頭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橋東橋、金沙洲大橋。廣州外地車限行的計算方法:
1、開四”就是你可以連續開一到四天,從第一次駛入廣州市)算起,以后三天均可在駛入,假如不在駛入,就進到了“停四”,停滿四天以后又可以駛入;
2、“停四”就是你必須在以前的四天未駛入過廣州市,才可以在駛入;
3、“開四”可以不開滿四天,從不在駛入一環的那天開始進到“停四”,當然了,假如你只開了一天,然后才停了兩天,那么第四天是可以在開的,不過停了的那兩天就不是在算是“停四”的范圍;
4、“開四”可以選開一到四天,“停四”必須停滿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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