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到了12分的,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應該扣留其汽車行駛證:
1、汽車行駛人應該在十五日內到汽車行駛證核發地或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學習。汽車 行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該在二十日內對其實行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考試;
2、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除去,發還汽車行駛證;考試不合格 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一定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公告其汽車行駛證停止用;
3、汽車行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到了12分或累積記分到了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該在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實行道路行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行駛技能考試的,遵循本人汽車行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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