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到了12分的,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將扣留其汽車行駛證:
1、汽車行駛人應該在十五日內到汽車行駛證核發(fā)地或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知識學習;
2、汽車行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將在二十日內對其實行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知識考試;
3、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除去,發(fā)還汽車行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一定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公告其汽車行駛證停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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