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的交強險是不能脫險的,只需上路駕駛,就必須保障汽車交強險一直處于有效果期內,不然上路駕駛會處以交強險一般保費雙倍的罰錢:
1、按照《汽車出行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三十九條 汽車全部人、管理人未遵循限定投保汽車出行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扣留汽車,通知汽車全部人、管理人依照限定投保,處依照限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錢;
2、汽車全部人、管理人依照限定補辦汽車出行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該立刻退還汽車;
3、第四十條 上道路駕駛的汽車未放置保險標記符號的,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應該扣留汽車,通知當事人供給保險標記符號或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錢。當事人供給保險標記符號或補辦相應手續的,應該立刻退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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