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賠嗎?
一、發動機進水免賠爭議
車主認為該賠,原因: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保險公司認為不該賠,原因: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二、近因原則、免賠條款我們先來看看保險法上的一個原則和兩種免責條款。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上最基本的原則。
簡單來說,近因原則是指:只有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才對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免除條款: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Vs 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敲黑板。。。重點來了!)看出來這兩種免責條款有什么不同嗎?
第一種免責條款使用了無條件免責用語,因此在某些特定條件下限制近因原則的適用,把本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近因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
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被列于第二種免責條款項下,并未使用無條件免責特定用語,因此仍然要受近因原則的統領。
(也有觀點認為,第二種免責條款,直接對損失免責,不區分各類風險,即使損失由保險責任范圍內風險造成,保險人也能免責。即無論是否近因,一律免責。)
1、如果駛入積水較深區域停放,可能造成發動機進水,這是常識,而駕駛人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故意構成發動機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2、當地面積水到達一定高度時,涉水行駛可能造成發動機進水,而駕駛人對這一結果持輕率大意或放任不顧的態度,暴雨與發動機進水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被切斷,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車輛被車流裹挾前行,或在交警的命令下徑直前行,非駕駛人的主動行為,作為初始原因的暴雨依然是導致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應當對發動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當駕駛人輕率駕車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進水熄火時,如果不實施二次打火強行啟動發動機,發動機發生損壞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駕駛人二次打火的行為,是導致保險車輛發動機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汽車涉水險
也稱“發動機特別損失險”,車險商業險中的附加險,只有購買了車損險,才可以購買涉水險。
涉水險賠什么
1、涉水險只賠償車輛發動機的損壞,其他部位進水導致的車輛受損,一律按車損險的條款理賠;
2、只有發動機因進水淹沒導致的損壞,才在涉水險的賠償范圍內,如果是因皮帶斷裂、氣門頂了等原因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則不屬于涉水險理賠范圍。
注:一般情況下,如果車輛在停止狀態被水浸泡,一般不會造成發動機損壞,發動機以外的水淹損失都可以用車損險進行賠償。如果車輛在水中熄火,有50%可能性會導致發動機損壞;但如果熄火后再次發動,那么發動機肯定要損壞的。
需要注意的是:
任何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都是不負賠償責任的;無論有沒有買涉水險,熄火后二次打火導致的發動機損害都不賠。
發動機進水理賠案例
去年6月24日,天突下大雨,造成多路段積水,潘先生開著自家的寶馬車出門,路過余杭世紀大道時陷入積水造成車子熄火,潘先生當即報險。經過維修發現發動機因進水損壞,要整個更換,各項修理費用達87116元,而保險公司的定損單卻只認定了2000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這事兒便鬧上了法院。
法庭上,潘先生認為自己已經買了車損險,發動機是車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損失應該包含在車損險范圍內,保險公司應當理賠這8.7萬多元的修理費。
保險公司代理人則表示,潘先生的這輛車沒有保“涉水險”,車被水淹或涉水行駛,保險人不賠償。他同時解釋,因各地天氣環境不同,保監會在條款中將涉水險作為附加險種,以避免有些少雨地區車輛額外增加保費,而在江浙多雨地區,未投保涉水險就不能理賠。
因調解不成,近日,余杭法院作出判決:潘先生勝訴,保險公司應賠付潘先生87116元。
說法:為什么保險公司應理賠
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雙方《機動車損失保險(電話營銷專用)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因暴雨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條件:一是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是暴雨;二是保險事故的后果是被保險機動車受損。而《保險條款》第九條則約定,發動機進水導致保險機動車受損屬于免責范圍。
因此,如出現因暴雨造成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壞情形,依據《保險條款》第五條,保險人應該承擔保險責任,而依據第九條,保險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事實同一的情況下,上述兩條款內容在適用上存在矛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30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所以在本案中,《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保險人免責事由中,應理解為不包含因暴雨原因造成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發動機損壞這種情形。
對保險公司辯稱,本案車損直接原因是車輛涉水行駛而導致發動機進水,不屬于保險事故,法院認為,潘先生在暴雨中行駛的行為不違反保險合同約定,也不違反有關保險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潘先生作為普通駕駛人員,對暴雨突襲時的降水量以及路面積水程度無法預估,對積水多深可能導致發動機進水也不具備專業知識,并無主觀過錯,在暴雨中涉水行駛車輛屬于正常使用車輛的范圍。
因此,潘先生的受損寶馬車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賠償范圍,對其損失,保險人應按約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