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天以內出結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中的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