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于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內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懷孕或容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于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內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懷孕或容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